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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42 证券简称:GST中西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02-12-0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2-04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在审理后,于日前发出(2002)沪二中民(商)初第359号、360号、361号、362号、3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民事判决书》称:法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国投资)诉与被告本公司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原告正国投资诉讼称事实,有其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经与原本核对无异。被告本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意见,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称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虽已成立且已实际履行,但该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的金融法规,应确认该借款合同无效。被告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向原告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正国投资与被告本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4月28日、5月8日和6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国投资返还借款人民币6700万元。

    《民事判决书》还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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