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2-05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在审理后,于日前发出(2002)沪二中民(商)初第38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相应的《保全执行回执》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民事裁定书》称:法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诉被告上海中西药业制药厂(以下简称中西制药)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435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两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法院认为,原告上海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西制药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根据相应的《保全执行回执》列示,中西制药和本公司被法院保全的财产共有四项:
    1、冻结中西制药在农行上海市南汇支行五七营业所038660-20873001274帐户存款13412.30元;
    2、查封本公司名下的位于交通路1515号内的全部房屋及土地,位于松江工业区松开1—40号地块;
    3、查封本公司享有的七项专利权益;
    4、查封本公司享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和新药生产技术转让权益。
    《民事裁定书》还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