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 发出的(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84号《应诉通知书》以及相应的《民事诉状》副本(以下简称诉状)。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诉状项下的原告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其法定代表人为该行行长傅建华,诉状项下的第一被告为上海中西药业制药厂 以下简称中西制药 ,第二被告为本公司。
    诉状称:2002年1月15日,上海银行与中西制药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银行贷款给中西制药人民币24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2年1月15日至2002年10月14日。贷款月利率为0.53625%,按季结息,逾期罚息日利率0.021%。合同还约定提款方式为一次提款,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款。上述合同编号为1600021005。
    诉状并称:同日,上海银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保证合同”。根据该保证合同,本公司承诺在中西制药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年内就上海银行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担保。
    诉状又称:合同签订后,上海银行依约发放了24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但中西制药未能依约支付2002年6月20日至2002年9月20日的利息。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上海银行已向中西制药宣布贷款已于2002年9月30日提前到期并要求中西制药立即偿还借款,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中西制药和本公司未能按要求还贷。
    据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中西制药立即偿付欠款本金2400万元人民币;
    2、判令中西制药偿付利息350000.00元人民币(自2002年6月21日暂时计算至2002年9月20日)以及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
    3、判令本公司对中西制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本公司和中西制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西制药为本公司的下属控股联营企业,是本公司农药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制造基地。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31万元人民币,本公司现持有其71%股权,累计投资为1849万元。截止2002年6月30日,该企业帐面净资产为1927.46万元。2002年1-6月累计销售收入为3625.48万元,累计净利润为-132.08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 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 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