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分别于2001年9月28日、2001年10月10日和2001年10月24日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以下简称普陀工行)签署短期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1000万元、1950万元和2500万元,合同约定到期日分别为2002年7月11日、2002年7月15日和2002年7月23日。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谊药业)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上述借款目前均已逾期(以上信息已披露于2002年9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编号:临2002-045)。
    为解决上述逾期债务,本公司曾于2002年6月25日与信谊药业签署了一份《反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约定:鉴于双方相互间的借款担保存在差额(截止协议当日,信谊药业为本公司多提供担保8850万元),本公司同意以位于上海市交通路1515号的土地和房屋〖权证号:沪房普字第36095号、沪国用(普陀)字第029816号〗资产提供反担保。上述资产帐面原值80343664.94元,帐面净值67064350.22""元,反担保作价按上述帐面原值和净值的平均数为准,即73704007.58元。提供反担保保证后剩余的约1480万元担保差额约定将由本公司进一步提供其它的反担保资产。
    《反担保协议》签署后,双方未能办理有关房地产权证的抵押手续。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则已于2002年9月25日因其他案件查封了上述资产中的全部房屋建筑物(详见2002年10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2-050)。
    2002年9月27日,本公司与信谊药业以及普陀工行又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上述债务本息合计56881946.09$.元(自2002年9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息、复息余款另计)由本公司平移至信谊药业名下,由信谊药业代为承担还款责任。债务平移后,普陀工行取得对信谊药业的债权,而不再享有对本公司债权;而信谊药业在代为偿还后,则获得对本公司的相应债权。
    同日,本公司还与信谊药业签署了一份《偿债合同》,《偿债合同》约定:信谊药业在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随时依法向本公司追索因债务平移而产生的实际损失。2002年9月29日,三方完成了上述债务的平移。
    2002年10月10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67号《应诉通知书》以及相应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副本(以下简称诉状)。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诉状项下的原告为信谊药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朱小芳,被告为本公司。
    诉状称:鉴于,一方面,信谊药业作为担保人,为本公司向普陀工行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并承担了因本公司5450万元债务平移至信谊药业名下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本公司未按照《反担保协议》约定将价值为73704007.58元的房地产抵押给信谊药业用于反担保,本公司的违约行为对信谊药业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为此,信谊药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本公司支付信谊药业代为承担的债务本息、因本公司债务平移至信谊药业名下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本公司违约对信谊药业造成的损害共计人民币73704007.58元;
    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02年11月2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