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及下属控股企业上海中西制药厂(以下简称中西制药)、上海中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玺贸易)于2002年9月23日收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2)汇民二(商)初字第644、645、646、647、648、649、65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相应的法院公告和《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七份《民事裁定书》项下的原告均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以下简称南汇农行),其负责人分别为该行行长陈其昌;《民事裁定书》项下的第一被告均为中西制药;第二被告均为本公司;第三被告为中玺贸易(其中第644、645、646号案无第三被告)。
    《民事裁定书》称:法院在审理南汇农行与中西制药、本公司、中玺贸易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南汇农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1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南汇农行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
    《民事裁定书》又称:法院认为,南汇农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中西制药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915万元;
    2、如中西制药和本公司上述存款不足此数额,不足部分则查封中西制药和本公司相等价值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负保管责任。被查封的财产中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实施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因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日止。
    《民事裁定书》还称: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根据相应的法院公告和《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列示,法院已查封了中西制药的部分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为18622442.99元人民币。
    中西制药为本公司的下属控股联营企业,是本公司农药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制造基地。该企业注册资本1131万元人民币,本公司现持有其71%股权,累计投资为1849万元。截止2002年6月30日,该企业帐面资产总额为12640.56万元,帐面负债总额为10713.10万元,帐面净资产为1927.46万元。2002年1-6月累计销售收入为3625.48万元,累计净利润为-132.0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中玺贸易亦为本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是一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该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现持有其90%股权,累计投资为270万元,截止2002年6月30日,该企业帐面资产总额为485.90万元,帐面负债总额为162.26万元,帐面净资产为323.64万元。2002年1-6月累计销售收入为1328.77万元,累计净利润为5.7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中西制药因生产经营需要曾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9月间与南汇农行签订了七份本金共计1915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公司和中玺贸易为其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并与南汇农行签订了有关保证合同。有关明细情况如下:
借款本金 起借日 还款日 借款年利率 保证人 215万元 2001年10月26日 2002年10月12日 6.435% 本公司 500万元 2002年5月9日 2003年4月25日 5.841% 本公司 300万元 2002年5月10日 2003年4月20日 5.841% 本公司 200万元 2002年6月12日 2003年6月11日 5.841% 本公司、中玺贸易 200万元 2002年6月27日 2003年6月20日 5.841% 本公司、中玺贸易 300万元 2002年7月9日 2003年7月8日 5.841% 本公司、中玺贸易 200万元 2002年9月13日 2003年9月10日 5.841% 本公司、中玺贸易
    上述借款合同均未到期,有关借款利息亦全部按期支付。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以及中西制药、中玺贸易均尚未收到有关《应诉通知书》以及相应的民事诉状副本、法院传票。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