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59、360、361、362、363号《应诉通知书》以及相应的民事诉状副本(以下简称《诉状》)和《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五份《诉状》项下的原告均为深圳市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国投资);《诉状》项下被告均为本公司。
    《诉状》称:本公司曾分别于2002年4月28日、2002年5月8日、2002年6月19日、2002年3月26日和2002年5月8日同正国投资签订了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正国投资向本公司提供上述借款,用于本公司内部流动资金周转之需要,借款期限分别至2002年7月28日、2002年8月8日、2002年8月19日、2002年6月26日、2002年8月8日止。
    《诉状》又称:时至今日,本公司既未向正国投资书面要求延期,也未归还任何款项。
    据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欠款共计6700万元;
    2、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该五份《裁定书》称:原告正国投资于2002年8月3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第360号案件诉状标的为1200万元,保全标的为500万元)。
    《裁定书》又称:法院认为,正国投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费共计302600元由正国投资先予垫付。
    《裁定书》并称:如不服裁定,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经查,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尚未有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遭法院冻结和查封,本公司亦未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目前本公司正在加紧有关应诉工作。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重大借款合同和借款逾期的情况如下:
    1、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借款余额累计67143.5万元,其中已有17310万元发生逾期,明细情况如下:
贷款银行 借款人名称 逾期借款本金 工商银行椒江市支行 中西椒江药厂 260万元 交通银行闵行支行 上海中西斯米克药 150万元 业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普陀支行 本公司 5450万元 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 本公司 1600万元 分行 上海银行总行 上海中西斯米克药 1200万元 (营业部) 业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曹杨支行 本公司 1800万元 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 本公司 5950万元 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本公司 900万元 合计 17310万元 贷款银行 担保人名称 备注 工商银行椒江市支行 本公司 交通银行闵行支行 本公司 工商银行普陀支行 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 分行 开发公司 上海银行总行 汤臣房产抵押 (营业部) 上海银行曹杨支行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已起诉 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已起诉 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已起诉 合计
    2、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余额累计17000万元,其中已有16600万元发生逾期(含本案标的),明细情况如下:
贷款单位 借款人名称 借款本金 到期或逾期情况 备注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8000万元 已逾期 已起诉 深圳市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 6700万元 已逾期 已起诉 民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公司 400万元 2002年9月26日到期 上海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公司 1900万元 已逾期 合计 17000万元 已逾期16600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合同和借款逾期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