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2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2-040);本公司因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曹杨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借款7750万元逾期未还,被上海银行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本息及罚息。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2年9月5日,本公司又收到法院发出的(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340、341号三份《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裁定书》称:原告上海银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本公司及保证人—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银行存款共计793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本公司及申华控股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裁定书》又称:法院认为,上海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及申华控股银行存款共计793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398060元由上海银行预缴。
    《裁定书》并称:如不服裁定,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及权益尚未遭法院冻结和查封,本公司亦未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