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2年3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2-01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于2002年2月27日作出(2001)沪高经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投)就其与本公司、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一案的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国投偿还本公司股权转让款项人民币2600万元及自200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2年9月6日收到上海高院作出的(2002)沪高经监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该《裁定书》称:申请再审人北国投与本公司、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一案,上海高院于2002年2月27日作出(2001)沪高经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上海高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再审立案条件。上海高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该案由上海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