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9月2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2)杭经初字第603号《应诉通知书》以及相应的起诉状副本(以下简称诉状)。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诉状》项下的原告分别为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托),其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董事长唐新国;《诉状》项下的第一被告为本公司,第二被告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房产)。
    《诉状》称:本公司曾于2001年4月29日与浙江信托签订了一份本金为3000万元的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至2001年9月29日止,贷款月利率为0.5115%,按季计收。如发生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诉状》并称:第二被告(兴业房产)为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
    《诉状》又称:本公司未能如约按期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至2002年8月26日止,本公司除归还2100万元本金及合同内利息及部分逾期息外,尚欠付本金900万元及逾期利息471311元。
    据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逾期利息471311元;
    2、判令兴业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公司和兴业房产承担浙江信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8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有关开庭日期尚未确定,目前本公司正在加紧有关应诉工作。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