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1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02-016):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4日作出(2002) 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63、64、65号三份《民事裁定书》,并于2002年3月5 日查 封冻结了本公司在拜耳中西家用消费品有限公司和拜耳中西农用化学有限公司的全 部投资股权。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现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2年3月7日,本公司又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2 )沪二 中民三(商)初字第63、64、65号三份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以下简称《诉状》) 。该三份《诉状》项下的原告均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其负责人为该支行副行长吴伟;被告均为本公司。
    《诉状》称: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房产)曾分别于2001 年2月13日、2001年2月13日和2001年7月5日同浦发银行签订了本金分别为1940万元、 1440万元和1440万元的短期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分别为7个月、7个月和6个 月,月利率均为0.53625%,合同编号分别为01028035、01028049和01078046,上述贷 款分别于2001年9月7日、2001年10月1日和2002年1月20日到期。
    本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并于同日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有关保证合同。
    《诉状》又称:贷款合同中明确 , 合同项下的贷款分别用于重组编号为 2000058019贷款合同项下的1950万元贷款、重组编号为2000068013贷款合同项下的 1450万元贷款和重组编号为2000118066贷款合同项下的1450万元贷款。
    保证合同中亦明确,保证人知道所担保的主债权中有1940 万元、 1440 万元和 1440万元是分别用于归还编号为2000058019贷款合同项下的1950万元贷款、归还编 号为2000068013贷款合同项下的1450万元贷款和归还编号为2000118066贷款合同项 下的1450万元贷款。
    《诉状》还称:上述各笔贷款到期后, 借款人兴业房产因经营状况不佳未能按 期归还我行贷款,贷款一直逾期至今,在与兴业房产多次进行磋商未果后, 鉴于有关 保证合同中约定“合同所称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向贷款人清偿”, 浦发银行与本公司“进行了多 次接触,并发出贷款催收函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该笔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尽快落 实还款计划并代为还款,但被告始终未能作出实质性答复。”
    据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归还兴业房产拖欠的借款本金共计4820万元 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01年12月21日至清偿日止的全部应付利息;
    2、 要求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保全费用和执行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需 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截止公告日止,本公司共为兴业房产提供担保8650万元,贷出银行亦均为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上述贷款均已到期。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后,本公 司立即与兴业房产取得了沟通,据悉剩余的3830万元贷款,该公司亦逾期未还。
    为此,本公司曾于2002年2月25日与兴业房产以及纺织开发签订了《反担保协议》 ,纺织开发同意为本公司向兴业房产提供的全部担保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协议》 明确:纺织开发同意为本公司对兴业房产在浦发银行借款的连带保证提供反担保; 兴业房产巨额资金(包括上述借款资金)被纺织开发长期占用;纺织开发的反担保 责任在兴业房产或纺织开发还清上述全部借款、或本公司保证责任解除后方可解除。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后,已于2002年3月8 日向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该三份《追加被告申请书》项下的申请 人为本公司;被申请人为兴业房产和纺织开发,其法定代表人均为唐相道。 《追加 被告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1、 事实和理由:
    浦发银行起诉本公司的主要依据是本公司曾为兴业房产向该银行的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双方并为此签订了三份《短期贷款保证合同》。本公司认为,浦发银行 与本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为兴业房产与浦发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之从合同, 兴业房 产为最终债务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纺织开发作为兴业 房产的原大股东,因兴业房产的巨额资金(包括上述借款资金)长期被其占用,为此, 纺织开发于2002年2月25日同意为申请人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三方签订了《反 担保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纺织开发的反担保责任,因此, 本案的处理结果也与纺 织开发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追加兴业房产和纺织开发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63、64、 65号案的被告。
    目前本公司正在加紧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争取 上述事宜的尽早解决。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 并按《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本公司于2002年3月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2)沪二 中民三(商)初字第63、64、65号三份《复议决定书》,称:经复议,法院认为本公 司为案外人(兴业房产)向浦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公司与浦发银行之 间存在借款担保的法律关系。法院准许浦发银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裁定对本公 司实施财产保全是正确的。故而,法院驳回了本公司的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