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浙江创业董字(2001)07 号)有关担保事项的期限作出补充决议:同意本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担保的期限为四年,至二00 五年六月 三十日止,并提请二00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召开2001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2001年8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注: 8月7日公告误将“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写成“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浙江安平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