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平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依照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书》, 指派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史鄞镇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01年7月13 日上午在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 479号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二00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2001年6月12 日董 事会决议,公司于2001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董 事会关于召开二00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全民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通知相符。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有:
    1、于2001年7月6 日交易结束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63276904股。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任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公告中《审议拟以1.00元/ 股价格受让浙江新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公司40% 股权事宜》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有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 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时,已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监票、计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史鄞镇
    20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