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于2007年3月20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同意公司以绍兴市人民中路632-636号地下室及商场、绍兴市解放北路258号房产作抵押,向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由银行核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