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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40 证券简称:新湖创业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3-06 打印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5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7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陈坚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86473510股,占公司总股本190051456股的45.50%。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6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 864735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06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 864735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06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 864735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06年度述职报告,表决结果如下表:

   报告人     同意股数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姚先国     86473510           100               0            0
   陈信元     86473510           100               0            0
   金雪军     86473510           100               0            0

    5、审议通过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864735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2006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8620472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反对26878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1%;弃权0股。

    7、审议通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同时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的预案。

    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6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33,277,737.49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3,327,773.75元。本年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128,655,334.58元。公司以2006年12月31日总股本190,051,456股为基数,拟定以下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股票股利6股,计114,030,874股,每股面值1元,计114,030,874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67元,计12,676,432.12元,合计向全体股东分配126,707,306.1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同时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同意864735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度报酬的预案。

    2006年度公司资产总额20.53亿元(合并报表),其中下属子公司9家,根据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审计业务收费标准,本年度审计费及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报告费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元。

    同意 864735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截止2006年度末,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本公司提供了13年审计服务。董事会提议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同意 864735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本公司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的预案。

    公司拟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为向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贷款相互提供担保,互保实行等额原则,包括银行贷款和其他各项授信在内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柒仟万元。互保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前双方与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合同。

    同意 864735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何彬律师进行全过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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