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七次董事会于2004年6月21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名,实到7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本公司向建行杭州之江支行叁仟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期限已到,同意公司向该行续借款叁仟万元人民币。此次借款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限需经银行核准。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