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五次董事会于2004年4月15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名,实到 6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本公司向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借款期限已到,同意公司向该行续借款伍仟万元人民币。此次借款由浙江新光经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限需经银行核准。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