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于2004年3月15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名,实到7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根据房地产项目建设需要,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农业银行普陀支行借款肆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04年3月15日至2005年6月7日。本次借款以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