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次董事会于2004年1月15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名,实到6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由于借款期限已到,同意公司向建行杭州之江支行续借款肆仟万元人民币。此次借款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2004年1月16日至2005年1月16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