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创业”)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新湖创业所持有的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目前相关的资产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新湖创业同时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作为新湖创业的独立董事,新湖创业董事会向我们提供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并就交易的有关情况询问了有关人员。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新湖创业此次股权转让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海新湖房产进一步谋得各方股东支持,度过资金压力最大的时期,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业经有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同时综合考虑了未来房地产升值及拆迁等风险因素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这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此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规范,我们同意《关于转让新湖创业所持有的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20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