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16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7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55625314股,占公司总股本139751403股的39.8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大会经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为确保上海新湖明珠城项目顺利实施,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加额度在叁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银行借款,此项借款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55625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认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