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农商社”)独立董事顾海英、 陈信元、杨建文由公司董事会一届38次会议提名,并经公司2001年6月28日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 日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顾海英、陈信元、 杨建文符合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资格,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如下:
    顾海英、陈信元、杨建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具有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能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
    特此公告
    附件 1、独立董事顾海英的声明;
    2、独立董事陈信元的声明;
    3、独立董事杨建文的声明;
    
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