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01年4月19 日受理了上海市农垦农工商综合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 报送的宽限期申请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 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 及其有关解释,经审慎审议和质询,本所同意将给予上海市农垦农工商综合商社股份 有限公司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自该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即2001年4 月 19日起计算。本所已将决定通知该公司。
    本所重申:在宽限期内,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的有关义务,须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和要求披露信息。
    本所特别声明:本所同意给予该公司宽限期,并不表示本所对该公司2001 年中 期扭亏为盈作出任何保证。在宽限期内,若该公司2001年中期不能实现盈利,按照有 关规定,将会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