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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G界龙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1998-02-10 打印

    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以下简称“彩印公司”)是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洋工贸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上海公司三方联营企业,三方出资比例为:界 龙实业占55%,华洋工贸公司占25%,中国包装进出口上海公司占20%。现将彩印 公司为上海天益工贸公司提供担保、签发并承兑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经初字第102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 上海昌泰毛纺实业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天益工贸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界龙浦 东彩印公司,原告与第一被告于1997年1月5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毛条 80吨,总价为700万元,原告与被告合同签订后陆续支付7179325元的预付款,但第 一被告在合同期间只提供给原告10吨毛条,原告与第一被告于1997年4月30 日签订 了一份终止合同协议,要求第一被告将利息和购货余款按规定时间归还原告,但截 止于1997年6月20日前第一被告未将货款退回给原告,第二被告于1997年6月23日向 原告出具保函一份,承诺向第一被告作经济担保,保函承诺:第一告将于 1997年7 月25日前归还原告500万元货款,如第一被告到期不能支付以上货款, 将由第二被 告支付。但第一被告到期未能支付以上货款,第二被告并未履行在其保函中的承诺, 原告于1997年10月10日向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 531万元或查封相当数额的财产,一中院于1997年10月19 日对第二被告上海界龙浦 东彩印公司一台机器进行查封,型号为:BOBST126MA 瑞士产自动模切机, 价格为 155万美元。

    (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经初字第88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 国工商行上海市虹口支行,第一被告:上海天益工贸公司,第二被告:上海界龙浦 东彩印公司,第三被告:上海第二羊毛衫厂,第一被告于1997年5月9日持有第二被 告签发并承兑,由第三被告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贴现人民币300万元, 第三 被告在汇票上签章为第一被告提供保证。该汇票于1997年11月12日到期,汇票到期 后原告即按《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因承兑人(第二被告)帐户中存款不足不获清 偿,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催款,第一被告无力偿还,原告于1997年11月7 日向二中 院申请对三被告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共计价值300 万元。 二中院于1997年11月10日对第二被告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所属原材料库存总金额 2332124.62元材料进行查封。

    以上二起民事诉讼案,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负有担保、汇票兑现的连带责任。 目前一中院、二中院对这二个安例进行审查、调解,此案最后判决结果公司将会在 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正常生产目前未受上述二起案例影响。

    

上海界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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