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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5 证券简称:上海机电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
2002-04-30 打印

    致: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修订版)》(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菱电器″或″公司″)的委托, 担 任本次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集团″)进行资产置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特就有关资产置换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 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有关记录、 资料和 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负责人作了询问 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资产置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已得到公司的确认和承诺。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及国家 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 解做出的,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资产置换有关的事项及证明该类事项的各项文件, 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电气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上海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公司200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资产置换的 议案;

    5、电气集团2001年9月29日沪电董(2001)94号关于同意将持有的上海焊接器 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相关的部分土地与公司的等额应收帐款进行置换的《董事 会决议》;

    6、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沪电资[2001]90号《关于万荣路781号等十二宗土 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请示》;

    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资用字[2001]737号《关于对万荣路12宗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

    8、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评报字[2002]第C0700006 号《关 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部分资产拟与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 换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9、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沪评审[2002]143号《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部 分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

    10、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2年3月25日出具的华业字(2002)606号《 专项审计报告》;

    11、公司与电气集团于2002年3月25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书》;

    12、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2002年4月16日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在遵守《公司法》、《合同法》、《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将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2年3月25日出具的华业字 (2002)606号《专项审计报告》中所确认的上菱电器截至2001年9月30日止对上海 上菱家用电器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公司″)享有的债权, 合计金额 为人民币202,592,832.53(贰亿零贰佰伍拾玖万贰千捌佰叁拾贰点伍叁)元与电气 集团拥有的上海焊接器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上菱电 器与电气集团于2002年3月25日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此 次资产置换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资产置换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1993年7月29 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 沪经企(1993)331号号文批准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本总额 53805 .7296万股,其中:国家股25437.7296万股;社会公众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16992 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1376万股。上菱电器人民币普通股和境内上市外资 股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分别为600835和900925。

    根据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册号为:企股沪 总副字第019028号(市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838.108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 夏毓灼;经营范围为:生产制冰、冷藏设备、空调设备、微波炉、燃油取暖器等家 用电器;印刷包装机械;电子计算机(器)及其外部设备;起重运输机械;销售公 司自产产品;投资举办符合国家鼓励、允许的企业(具体项目另行报批)(涉及许 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菱电器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未发现存在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菱电器具有本次资产 置换的主体资格。

    (二)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28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领取注册号为31000010502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四 川中路110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306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夏毓灼,经营范围为:电 力工程项目总承包、设备总成套或分交,对外承包劳务,实业投资, 机电产品及相关 行业的设备制造销售,为国内和出口项目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及培训,市国资委授权范 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电气集团持有上菱电器47 .28%的股权,是上菱电器的第一大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电气集团有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法律、 法规及电气 集团章程,电气集团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电气集团具有本次资产置换行为的主体资格。

    (三)上海焊接器材有限公司

    上海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焊接器材″)成立于1993年5月24日,经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领取注册号为310000100214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天目西路50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浩,经营范围主要为:电焊条、 有色、黑色金属焊接材料,进出口业务(按对外经贸部93年180号文执行)。电气集 团持有其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焊接器材有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二、本次资产置换的批准与授权

    1、上菱电器于2002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经审议通过决 议,同意以上菱电器截至2001年9月30日止对营销公司享有的债权, 合计金额为人民 币202,592,832.53(贰亿零贰佰伍拾玖万贰千捌佰叁拾贰点伍叁)元与电气集团拥 有的上海焊接器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万荣路781号(土地面积29913平方米)、 天目西路501号(土地面积5449平方米)、万航渡路2453号(土地面积6003平方米) 、新村路300号(土地面积1510平方米)、灵石路700号(土地面积6029平方米)、 海伦路160号(土地面积1892平方米)、万航渡路2408号(土地面积657平方米)、 中山南一路893号(土地面积5122平方米)等八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上 菱电器与电气集团于2002年3月25日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

    2、上菱电器于2002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对董事会履行诚 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3、电气集团于2001年9月29日召开2001年年度第二十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 了将电气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焊接器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相关的部分土 地与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等额应收帐款进行置换。

    4、本次资产置换尚待完成的事项:

    (1)本次资产置换经上菱电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作出相应的决议,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

    (2)《资产置换协议》生效后,焊接器材申请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并在 该申请日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办理相应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 手续;

    (3)《资产置换协议》生效后,由电气集团将其用以置换公司债权的的土地使 用权按照其承诺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出让手续并变更登记至上菱电器名下。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条件外,公司本次资产置换事宜在现阶段业已取得各方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的置出与置入资产

    (1)置出资产

    上菱电器与电气集团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公司置换出的资产为根据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华业字(2002)第606号《专项审计报告》所载 ,上菱电器所拥有的 对上海上菱家用电器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营销公司″)享有的债权, 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2,592,832.53(贰亿零贰佰伍拾玖万贰千捌佰叁拾贰点伍叁) 元,即截止2001年9月30日,上菱电器对营销公司的202,592,832.53 元应收账款账面 净值(其中帐龄2-3年的部分应收帐款,金额为人民币101,144,825.84元;帐龄 1-2 年的部分应收帐款,金额为人民币101,448,006.69元)。

    (2)置入资产

    上菱电器置换入的资产为电气集团持有的上海焊接器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 拥有的位于万荣路781号(土地面积为29913平方米)、位于天目西路501 号(土地 面积为5449平方米)、位于万航渡路2453号(土地面积为6003平方米)、位于新村 路300号(土地面积为1510平方米)、位于灵石路700号(土地面积为6029平方米)、 位于海伦路160号(土地面积为1892平方米)、位于万航渡路2408 号(土地面积为 657平方米)、位于中山南一路893号(土地面积为512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该 等置换入的资产经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 2002 )第 C0700006号评估报告所载,经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沪评审(2002)143号《关于上海 电气(集团)总公司部分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以下简称″《确认通知》″) 确认,资产价值为232,367,148.50 贰亿叁千贰佰叁拾陆万柒千壹佰肆拾捌点伍 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 电气集团拥有处置权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及其拥有的焊接器 材的股权的转让价款是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评报字2002 第C0700006号《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部分资产拟与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焊接器材整体净资产以及电气 集团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以及《确认通知》所载确认值为基准, 最终经双方 协商确认价值为人民币202,592,832.53(贰亿零贰佰伍拾玖万贰千捌佰叁拾贰点伍 叁)元。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涉及本次资产置换的债权为上菱电器合法拥有,上菱电器对 该等债权的处置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涉及本次资产置换的股权为电气集团合法拥 有;涉及本次资产置换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业已由电气集团获得上海市房屋土 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资用[2001]737号文批准同意; 电气集团对该等股权及土地使 用权的处置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上菱电器置换入该等土地使用权后,需在电气集团 协助下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理有关出让与备案登记手续。

    四、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置换协议》

    上菱电器已于2002年3月25 日与电气集团签署了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的《资产置 换协议》。该协议对双方资产置换的标的、具体实施、生效条件等做了具体而明确 的约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上述合同的主体有权签署该等合同;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法、有效;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与其依据其他的法律文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 的义务不存在冲突。该等合同符合有关《资产置换协议》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所必 须的要求。

    上菱电器尚需按照《资产置换协议》中的要求用书面形式将本次资产置换相关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债权合计金额、资产置换日等通知给营销公司。并履行 其负有使电气集团能够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上菱电器尚需在该资产置换协议签署 之日起10日内,向电气集团移交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书、 票据等,同时向电气集团告知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住 所、债务的履行方式等。

    五、本次资产置换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电气集团持有上菱电器47.28%的股权,是上菱电器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资产置换 行为发生在上菱电器和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电气集团之间,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上 菱电器董事会成员均为关联董事,若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则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 因此,上菱电器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与会董事均参与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经 审查后认为,与会董事业已作出了声明,确信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 利益,对于关联交易双方而言是公平、公正和公允的,该等声明合法有效。根据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上菱电器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本次议案时,电气集团作为关联方 应当回避表决。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电气集团本身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再经营电焊条、 有色、 黑色金属焊接材料业务,因此,电气集团与上菱电器之间将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 同业竞争的产生,电气集团于2002年2月25日向上菱电器出具《非竞争承诺书》, 明 确了非竞争义务,本所认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六、关于上菱电器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的上市条件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 师对上菱电器本次资产置换后应满足上市的条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资产置换后,上菱电器依然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七、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本所律师的审查,就本次资产置换而言,未发现有应披露 而未予以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等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资产置换的相关方已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资产 置换的各方已履行了阶段性的相关程序;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依然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资产置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重大法律障碍。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李志强 律师

    200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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