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自改制股份制企业后的经营 业绩,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三次董事会会议拟定1993年度公司改制的 二个月(11月至12月)的股利分配方案为:
    一、税后利润分配比例为:法定盈余公积金10%,公益金10%,当年可供股东 分配利润为80%。
    二、199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1838673.40元。
    三、鉴于本公司人民币特种股(B股)票1994年1月25日发行,且在1994年1月 24 日的招股说明书载明B股持有者将不获公司1993年度之红利,故参与公司1993年度 红利分配的股份仅限于A股持有者,其股份总数为20365.09万股,每股派发红利现 金人民币0.058元(含税),尚余未分配尾数部分将结转下年度分配, 具体派发时间 和办法将另行公告。
    四、本决议须经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五、本公告在境外同时披露。
    
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