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股东大会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在上海 市东大名路 1171 号远洋宾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为 41 人, 代表股份为 2252651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3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经大会审议批准,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总经理业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一九九五年度财务决算和一九九六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通过了《一九九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一九九五年度税后利润按中国会计准则核算为人民币16472.72万元,按 国际会计准则核算为人民币14362.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和10%法定公益金,提 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5%,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9.6 万元, 可用于股东分红的利润为 9036.04万元。按10:2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送红股,共计人民币5473.02万元,结余未 分配利润3563.02万元结转下一年度分配。同时,在上述方案实施后, 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的有关内容和办理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的全部手续。
    七、审议通过了《一九九六年度增资扩股方案》。
    为保证公司不断发展的资金需要,股东大会决定授权董事会在适当的时机以增 发6000万股B股的形式,实施增资扩股。具体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及全部发行手续 由董事会全权决定和负责办理。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新的B股发行结束后, 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和办理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的全部手续。
    此项授权的有效期截至一九九六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为止。
    本届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上述决议均经上海华联律师事务所见证,决议有 效,特此公告。
    
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