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本人就任职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网点”)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㈠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未在商业网点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㈡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商业网点1%以上已发行股份, 也非商业网点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㈢本人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商业网点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商业 网点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㈣本人未曾在最近一年内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㈤本人未为商业网点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㈥本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及商业网点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遗漏或 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夏大慰    2001年10月23日于上海
     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本人就任职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网点”)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㈠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未在商业网点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㈡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商业网点1%以上已发行股份, 也非商业网点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㈢本人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商业网点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商业 网点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㈣本人未曾在最近一年内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㈤本人未为商业网点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㈥本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及商业网点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遗漏或 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刘守敏    2001年10月10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