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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3 证券简称:第一医药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及执行终结公告
2001-04-30 打印

    本公司2001年4月20日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四十六起,因涉及 本公司诉讼执行终结案件,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六十条 第十二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现公告如 下:

    1.上海银行浦江支行诉被告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商业网点公司″)、被告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张江科技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中院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 1999 )沪一中经初字第 491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沪一中执字第 369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上海银行浦江支行与张江科技 公司另行签定人民币1,0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2.上海银行金专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被告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一中院于1999年4月21日作出(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 ,同年8 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 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由张江 科技公司代为清偿,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由上海银行金专支行与张江科技公 司另行签定人民币5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3.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29日向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3日 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 8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息,并于2001年4月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科 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沪一中 执字第386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 人民币8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张江科技公司与工行南市支行另行签订 人民币8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29日向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3日 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 75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息,并于2001年4月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科 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沪一中 执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 人民币75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工行南市支行另行 签订人民币75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5.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29日向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3日 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 4,4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息,并于2001年4月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 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沪一 中执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 为人民币4,4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工行南市支行 另行签订人民币4,4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商业网点公 司将其名下的航天宝都地块、雪野地块、双龙大厦等资产转让给张江科技公司。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6.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29日向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3日 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 5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息,并于2001年4月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科 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沪一中 执字第389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 人民币5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并由张江科 技公司与工行南市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5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 同时张江科技公 司提供担保人,商业网点公司将其名下的航天宝都地块、雪野地块、 双龙大厦等资 产转让给张江科技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 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7.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29日向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3日 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 45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息,并于2001年4月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科 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沪一中 执字第390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 人民币45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工行南市支行另行 签订人民币45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8.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29日向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3日 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 550万元及利息1,211,077.55元,并于2001年4月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 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沪一 中执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 为人民币55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工行南市支行另 行签订人民币55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9.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29日向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3日 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 800万元及利息1,676,690.88元,并于2001年4月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 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沪一 中执字第392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 为人民币8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工行南市支行另 行签订人民币8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10.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29 日向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3 日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 金1,000万元及利息2,095,835.72元,并于2001年4月 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 沪一中执字第393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 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案件受理费总计人民币70,489元, 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 偿,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的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1,000 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11.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29 日向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3 日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 金1,000万元及利息2,308,082.62元,并于2001年4月 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 沪一中执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 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工行南市 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1,0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 张江科技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12.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29 日向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3 日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 金500万元及利息879,603.37元,并于2001年4月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 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 )沪一 中执字第395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 为人民币5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工行南市支行另 行签订人民币5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13.上海银行南浦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2001) 沪一中经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于 2001年4月10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 4月11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 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张江科技公司 与上海银行南浦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5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 张江科技公司同时 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上述民事调 解书终结执行。

    14.上海银行江宁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2001) 沪一中经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 于2001年4月10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 年4月11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称,在 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由张江科技 公司代为清偿,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银行江宁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1,000万元的 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15.上海银行光复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2001) 沪一中经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于 2001年4月10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 4月11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04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 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由张江科技公司 代为清偿,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银行光复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300万元的5 年期 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16.上海银行南西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2001) 沪一中经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490万元,并于 2001年4月10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 4月11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05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 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490万元, 由张江科技公司 代为清偿,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银行南西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490万元的5 年期 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17.上海银行环龙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103号民事 判决书,同年10月21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4月11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同年4月11日一中院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 日 (2001)沪一中执字第406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 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上海银行环龙支 行与张江科技公司另行签定人民币1,4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 张江科技公司同时 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上述民事判 决书终结执行。

    18.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4日作出(1998)沪高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 决书,200年3月28日原告向市高院申请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 4 月 11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同年4月11日一中院立案执行。2001年4月 20 日( 2001)沪一中执字第410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 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与张江科技公司另行签定人民币4,0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19.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 被告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一中院于1999年5月12日作出(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 ,200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 称,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张江 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张江科技公司另行签定人民币1 ,0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并由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⒛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2日作出(2001) 沪一中经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800 万元及相 应利息,并于2001年4月10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张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同年4月12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12 号民事 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由 张江科技公司归还,张江科技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另行签订人民币800万元 的5年期借款合同,并由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21.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3月22 日作出( 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500 万 元及相应利息,并于2001年4月10日前付清原告上述欠款, 张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同年4月12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13 号民事 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 张江科技公司归还,张江科技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另行签订人民币500万元的5 年期 借款合同,并由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22.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浦东分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向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2 日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 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于2001年4月10日前付清原告上述欠款,张江科技公司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12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 414 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归还,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浦东分公司另行 签订人民币5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并由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23.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浦东分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向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2 日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 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于2001年4月10日前付清原告上述欠款,张江科技公司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11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 415 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浦东分 公司另行签订人民币5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并由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24.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浦东分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向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2 日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 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于2001年4月10日前付清原告上述欠款,张江科技公司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11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 416 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归还,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另行签订人民币 5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并由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25.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浦东分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3月向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告商业网点公司和张江科技公司。一中院于2001年4月2 日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商业网点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 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于2001年4月10日前付清原告上述欠款,张江科技公司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11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 417 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归还,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另行签订人民币 5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并由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26.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 2000 )沪二中经初字第 528号民事判决书,2001年2月28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4月11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同年4月20日一中院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 日 (2001)沪一中执字第418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 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中国农业银行上 海市分行与张江科技公司另行签定人民币1,0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27.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 2000 )沪二中经初字第 527号民事判决书,2001年2月28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3月20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同年4月11日一中院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 日 (2001)沪一中执字第419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 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中国农业银行上 海市分行与张江科技公司另行签定人民币1,0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 张江科技公 司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上述民事 判决书终结执行。

    28.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被告张江科技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一中院于1999年9月16日作出(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460 号民事 判决书,2000年3月28日立案执行,2000年4月作出(2000)沪一中执字第354 号民事 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2001年4月6日原告申请恢复执行,同月11 日立案恢复本案执 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三方 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59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与张江科技公司另行签定人民币590万元的5年期借款 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 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29.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4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 第555号民事判决书,1999年10月22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二中院立案执行后,作 出(1999)沪二中执字第1350-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4月19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同年4月20日一中院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 日 (2001)沪一中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 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 法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故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另行签定人民币6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30.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诉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 2000 年3月2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二中院立案执行后,于2000年3月24日作出(2000) 沪二中执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 送至一中院执行。2001年4月19日一中院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 执字第458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 人民币2,0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投 资公司另行签定人民币2,0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31.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诉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 2000 年3月2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二中院立案执行后,于2000年3月24日作出(2000) 沪二中执字第23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 送至一中院执行。2001年4月19日一中院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 执字第459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 人民币25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投资 公司另行签定人民币25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32.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静安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7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 395号民事调解书,2000年4月28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二中院立案执行后 , 于 2000年7月21日作出(2000)沪二中执字第467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 送至一中院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60号民事裁定书称, 在执 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296万元, 由张江科技公司 代为清偿,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静安支行另行签定人民币296万元 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33.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静安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7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 396号民事调解书,2000年4月28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二中院立案执行后 , 于 2000年7月21日作出(2000)沪二中执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4月19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61 号民 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静安支行另行签 定人民币7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34.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静安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7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 398号民事调解书,2000年4月28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二中院立案执行后 , 于 2000年7月21日作出(2000)沪二中执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 送至一中院执行。2001年4月13日原告向一中院申请恢复执行,一中院于2001年4 月 19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62号民事裁定书称, 在执行 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张江科技公司代 为清偿,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静安支行另行签定人民币500万元的 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3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基金部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 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2月1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二中院立案执行后, 于1999年12月22日作出(1999)沪二中执字第1607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4月19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原告于2001年4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 一中院于 同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称, 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由张江科 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基金部另行签定 人民币1,0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3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基金部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 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2月2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二中院立案执行后, 于1999年12月22日作出(1999)沪二中执字第1608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4月19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原告于2001年4月申请恢复执行,一中院于同年4 月20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64号民事裁定书称, 在执 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 扣除已归还人 民币2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社 会保险基金部另行签定人民币1,3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 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 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 执行。

    37.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7日作出(1999 )沪 二中经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2000年5月8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二中院立案 执行后,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2000)沪二中执字第488 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 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4月19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原告于2001年4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 一中院于 同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65号民事裁定书称, 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42万元, 由张江科 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另行 签定人民币1,042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38.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7日作出(1999 )沪 二中经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2000年5月8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二中院立案 执行后,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2000)沪二中执字第487 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 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4月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原告于2001年4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一中院于同年4 月20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称, 在执 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2,345万元, 由张江科技公 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另行签定 人民币2,345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39.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卢湾南市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被告张江科技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中院于2000年1月20日作出(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1049号 民事判决书,2000年3月27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一中院于2000年4月24日裁定中止 执行。2001年4 月12日原告申请恢复执行,2001年4月20日( 2001 )沪一中执字第 467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卢南支行与张江科技 公司另行签定人民币5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张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 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40.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1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 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1月28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二中院立案执行后 , 于 1999年12月22日作出(1999)沪二中执字第1528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4月19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一中院于同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 20 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 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另行签定人民币2,0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 张江 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上 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41.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3日作出(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99号民事 判决书,2000年7月19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二中院于2000年7月28 日立案执行 ,2000年9月22日作出(2000)沪二中执字第76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 送至一中院执行。原告于2001年4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一中院于同年4月20 日立案 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三 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 由张江科技公司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另行签定人民币7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 张 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 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4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18 号民事判 决书,2000年1月24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二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0年2月 22 日作出(2000)沪二中执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 送至一中院执行。原告于2001年4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一中院于同年4月20日立案执 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双方 及案外人张江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由张江 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另行签定人民 币3,5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原抵押物过户至案外人张江科技公司名下,作为此贷 款的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上述民事判决 书终结执行。

    43.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张江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325 号 民事判决书,同年10月19日原告向二中院申请执行,二中院立案执行后,于1999年 12 月14日作出(1999)沪二中执字第1328-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 张江科技公司 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 4月19日将本案移送至一中院执行。一中院于同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 20 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476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张江科技公司代为清偿, 并由张江科技公司 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另行签定人民币1,000万元的5年期借款合同, 张江科技公司 提供担保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上述民事判 决书终结执行。

    44.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 案,一中院于2001年2月20日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2001年4 月4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 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业网点公司归还人民币500万元给张江科技公司。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45.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 案,一中院于2001年2月20日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2001年4 月4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书称,在执行 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业网点公司归还人民币1,000万元给张江科技公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46.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一 中院于1999年10月12日作出(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2001年4月4 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20日(2001)沪一中执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称, 在执行过 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业网点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本市新闸路1136弄1号(江 宁路332号-398号)、连云港路地块和本市外马路 974号″双龙大厦″的部分房产, 及其他股权等资产转让给张江科技公司所有, 张江科技公司承担商业网点公司包括 本案在内所负的债务人民币43,263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上述46起诉讼案执行后,本公司减少负债53657.79 万元(其中上海市张江高科 技园区开发公司承担46563万元,银行减免利息7036.46万元),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 净值30175.58万元,增加股东权益23482.21万元。 本公司抵偿给张江的资产情况如 下:

    名称                      净值(元)

航天A、B地块 96710028.18

双龙4-5层 19647032.80

双龙部分房产 79627574.40

雪野地块 61473246.73

旗忠村地块 9700000.00

天钥桥路地块 12000000.00

沙申一村地块 1117911.11

上海雪野房地产有限公司 4500000.00

上海高荣装饰有限公司 1980000.00

现金 15000000.00

合计 301755793.22

    特此公告

    

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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