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六十条第十二款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对以下诉讼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公司曾于2001年2月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 发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赔偿原告代本公司偿还的银行借款 1000万元一案。2001年3月5日本公司收到 2001 沪一中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本公司偿付原告代本公司归还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 费等110530元。
    二、本公司曾于2001年2月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 发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赔偿原告代本公司偿还的银行借款 500万元一案。2001年3月5日本公司收到 2001 沪一中经初字第1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本公司偿付原告代本公司归还的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诉讼保全 费等60530元。
    三、2001年3月6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康奈商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奈公司 、上海商业网 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网点公司 ,请求康奈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 元、贷款利息496100元及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网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