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诉本公司二例案件:
    1、要求本公司赔偿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500万元,并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2、要求本公司赔偿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1000万元, 并诉讼费由本公司承 担。
    上述二案是因在1999年6月14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偿还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借款500万元和1000万元, 并判决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开发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连带责任后,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代本公司履 行还款500万元和1000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