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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3 证券简称:第一医药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0-12-28 打印

    本公司2000年12月26日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十二起, 因涉及 本公司诉讼执行终结案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六十条 第十二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现公告如 下:

    一、十二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491号称, 上海银行南浦支行诉被告上海 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网点公司”)、被告上海同济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本院于 2000年12月13日做出(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同日立案执行。在 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由同济科技公司与上海银行南浦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1000万元的3年期借款合同,并 由同济科技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2.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487号称, 上海银行横浜桥支行诉被告“ 商业网点公司”、被告“同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 13 日做出(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 ,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借款本金人民币830万元; 由同济科技 公司与上海银行横浜桥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830万元的3年期借款合同, 并由同济科 技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上 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3.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488号称, 上海银行横浜桥支行诉被告“ 商业网点公司”、被告“同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 13 日做出(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 ,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 由同济科技 公司与上海银行横浜桥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350万元的3年期借款合同, 并由同济科 技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上 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4.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516号称,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诉被告 “商业网点公司”、被告“同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于1999年8月14日做出(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 2000年1 月4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涉及被执行人系商业网点公司、 同济科技公 司的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0 年12月将本案移送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 金额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 案件受理费等由爱建信托公司与商业网点公司另 行协商;由同济科技公司与爱建信托公司另行签订人民币2600万元的3 年期借款合 同,并由同济科技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 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5.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519号称,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诉被告“商 业网点公司”、被告“同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1 日做 出(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2000年1月16 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向 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借款本 金人民币1999万元,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人民币20万元; 由同济科技公司与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另行签订人民币1999万元的3年期借款合同,并由同济科技公司的子公司及 其他相应的财物提供担保;上述案件受理费等人民币20万元由商业网点公司支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6.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520号称,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上海二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被告“同济科技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5月18日做出(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243 号民事判决 书。同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 还款金额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60780元; 由同济科技公司与建行上海二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500万元的3年期借款合同;上述 案件受理费等人民币60780元由商业网点公司支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7.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486号称,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浦东分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被告“同济科技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8月8日做出(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 同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 金额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申请执行费合计人民 币132242元;由同济科技公司与建行浦东分行另行签订人民币1000万元的3 年期借 款合同;上述案件受理费等人民币132242元由商业网点公司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8.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480号称, 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浦东支 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浦东支行)诉被告“商业网点公司”、被告“同济科技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17日做出(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629 号民事 判决书,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 案的还款金额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案件受理费等为人民币62000元;由同济 科技公司与兴业银行浦东支行另行签订人民币1000万元的3年期借款合同; 上述案 件受理费等人民币62000元由商业网点公司支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9.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512号称,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诉被告 “商业网点公司”、被告“同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0 月 18日做出(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还款金额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为人民币6万元; 由同济科技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 分行另行签订人民币500万元的3年期借款合同, 同济科技公司以其名下的“华联商 厦”、“原水股份”社会法人股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上述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等计人民币6万元由商业网点公司支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 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10.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518号称,上海第六丝织厂诉被告“商业 网点公司”房屋联建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 25 日做出( 1999)沪一中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该案由我院统一受理执行。 故权利人上海第 六丝织厂于200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上海第六 丝织厂与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案外人“同济科技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案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4400万元;商业网点公司将其在本市康定路1007号地块及 地上建筑物(即“双狮宝都”)拥有的30%权益转让给同济科技公司,同济科技公司 承担商业网点公司上述人民币4400万元的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11.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517号称,“同济科技公司”诉被告“商 业网点公司”无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6日做 出(1998)沪二中经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同年6月11 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 涉及被执行人系商业网点公司的案件统一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 日将本 案移送至我院执行。

    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同济科技公司” 与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商业网点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本 市康定路1007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即“双狮宝都”)转让给同济科技公司所有( 含因上丝六厂一案,而转让予同济科技公司的30%权益), 同济科技公司承担商业网 点公司包括本案在内所负的债务人民币17159744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12.民事裁定书(2000)沪一中执字第1498号称,“同济科技公司”诉被告“商 业网点公司”房屋参建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8月9日做出(1999 )沪一中民初字 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同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 同济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业网点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商业网点公司将 其名下的位于本市康定路1007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即“双狮宝都”)转让给同济 科技公司所有(含因上丝六厂一案而转让予同济科技公司的30%权益),同济科技公 司承担商业网点公司包括本案在内所负的债务人民币171597440元。 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本公司用于抵债的《双狮宝都》项目的帐面金额250518300.80元, 经上海 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沪东洲评报( 2000 ) 013 号评估报告的评估总值为 171714732.00元。

    上述十二起案件执行后本公司减少负债总计233346186.72元, 其中转由上海同 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计171597440.00 元 , 债权人放弃追索本金及利息 61748746.72元。

    上述十二起案件判决本公司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计1520947 .80元,执行中实际支付515022.00元。

    

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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