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7年1月31日于《上海证券报》公告本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决议第4 项“配股预案”中曾就社会公众股东受让发起法人股东和社会法人股东配股权的比 例作如下表述:“转配比例待征询法人股东意见后再公告”。现经征询法人股东意 见后,法人股配股权1367.52万股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东, 董事会决定转配比例 为10:7,配股权转让费为每股0.20元。
    以上内容将一并提交3月5日召开的1996年度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