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二次监事会, 于二○○二年二月七 日在本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公司应到监事5名,委托0名,实到5名,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长凌承进女士主持, 根据议程审议通过了以下事 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年度审计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公司的财务;
    ㈡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㈤列席董事会会议;
    ㈥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通知或传真通知等方式, 通知时 限为三天。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 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条监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凡出席会议的每 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监事会投票时由监事长决定采用举手方式或表决票方式表决。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年限为永久性期限。
    第九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订须经公司监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条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会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