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在2001年度会计报表中将受托经营陕西电视台广告部及陕西广播电视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宝鸡两分公司的托管费收入17,210,216.00 元列入主营业务 收入反映。在审计中,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 托管费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反 映。
    经与贵公司交换意见,贵公司认为:
    1、此次托管为购买前的托管,不同于一般的托管;并且购买行为已在2001年12 月31日前完成,收入具有连续性;
    2、公司重组后,主要从事此部分托管业务的运作, 是公司重组后的主要经营行 为,理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反映。
    我们认为,贵公司的意见具有合理性。
    同时,我们考虑到:
    1、贵公司原主营业务电视机生产销售在2001年度已停止经营,广播电视网络和 传媒业的运营和管理已成为贵公司2001年及未来的主要收入来源。
    2、 贵公司主营业务已由原来主要生产经营家用电器变更为主要经营广播电视 网络和传媒业的运营和管理。此部分托管收入属于来自于广播电视网络和传媒业务 收入。
    3、截止2001年12月31日,所托管资产的大部分已通过收购成为贵公司资产, 此 部分托管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有利于贵公司会计报表的可比性。
    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将托管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符合“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
    贵公司已将上述托管费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在公司2001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贵公司2002年3月26日函,贵公司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及财政部财会〔2001〕 64 号文第五项的有关规定,拟将上述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反映的托管费收入调整到 其他业务利润反映,我所对此没有异议。
    
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负责人: 王永中    复 核 人: 蒙玲
    中国 · 西安 签 发 人:范敏华
    20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