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1年12月22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西经一初字第 001 号判决书,我公司诉西安太宇电子器材经销总公司合作纠纷一案,经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太宇电子器材经销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11,345,793元,如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327元,由被告负担76,627元。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