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与华信公司及本公司分别签订借款 及担保合同,约定由建行新城支行向华信公司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 2月4 日至1997年11月3日,由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两年。 借 款到期后,华信公司并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 建行新城支行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华信公司和本公司同列为被告方。
    公司于2001年9月13日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 )西经 一初字第042号,判令华信公司偿还借款本息4233730.04元, 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本公司已安排法律事务部门与西安华信公司联系, 在预期时间内偿还本息债务 或以实物补偿。争取不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