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于1994年10月8日9时在西安市幸福北路 召开,应到代表45人,实到41人,特邀代表5人,列席代表60人,共计106人出席了 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占股分总额的58%。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符合有效人数,会议为有效会议。
    与会代表听取并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1993年度股红利分配方案 的报告(含1992年半年)”,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199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所有股东按每10股送4股进行分配, 所 送股权性质与原持有股权性质相同。
    二、同意公司1992年予留股息分配方案为对个人股按每10股送红股1股, 鉴于 公司第三次董事会分配予案已公布,考虑到社会法人股尚未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公司尊重社会法人股东意见,对社会法人股1992年予留股息仍按每10股送2.80元现 金(含税)。因国有法人股已按原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故本次不再分派1992年的 红利。
    三、综上所述根据第二次股东大会1992年1993年利润分配一并进行的精神,公 司1993(含1992)股红利分配方案为:
    1、国有法人股每10股送红股4股。
    2、社会法人股每10股送4股,另派现金股息2.80元(含税)。
    3、个人股每10股送5股。
    对上述方案全体代表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40票同意,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份总额的99.815%;
    0票反对,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份总额的0%;
    1票弃权,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份总额的0.185%;
    此决议已获得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多数通过。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六 条规定,此决议为有效。
    四、送股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股权登记日为1994年10月19日下午3:30(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准)。
    2、除权基准日及送红股的上市交易所通计算机网络, 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 按比例自选记入股东帐号。
    五、法人股红利发放办法:
    公司的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具体发放时间、办法另函通知。
    
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