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8日我公司第一大股东国营机器制造厂同广州鹏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三河天子庄园渡假村有限公司达成国有法人股权转让协议。 在该项协议获国 家财政部批准之前,为解决我公司2001年1月底的资金急需,通过受让方工作,深圳市 中达邮轮有限公司愿出面融资3800万元,借给我方使用。 中达邮轮有限公司要求我 方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此前我公司曾对中达邮轮有限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过调查, 预测其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资产评估 报告。2000年1月5日我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曾做出决议, 拟受让其原由深圳市中达(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30%的股权(有关信息已于2001年1月8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上披露)。在此基础上,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不 大,且此笔贷款与我方利益关系密切,故做出了为深圳中达邮轮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 决定。为控制风险,在我方 要求下,中达邮轮公司向我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协议。 但 由于我公司近年来经营业绩较差,资信状况不佳,仅由我方担保的这项贷款迟迟不能 落实,后又由中达邮轮有限公司同时以自身资产为抵押,方才于广东发展银行保安支 行贷到这笔款项,贷款金额为叁仟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我公司担保期限为2001年3 月31日至2002年3月31日。但贷款到达中达邮轮有限公司后,有关各方在这笔贷款的 具体使用方式上发生分歧,有关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此笔贷款也未能如原先 设想的那样借给我公司使用。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我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我公司原想在贷款到位后予以披露, 但此项贷款落 实过程较长,且中间发生一系列曲折 ,致使公司董事会拖延了该项信息披露的时间, 这是公司董事会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为此公司董事会公开承认错误, 并诚恳向广 大投资者致歉。
    为了解除上述担保对我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公司正与对方积极联系协商,对 方领导也已表示将以提前还贷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我公司一定认真吸取此次错误的教训, 今后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有 关规章制度。同时还将在适当时机,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 章程》,对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担保的权限予以明确界定,更加充分的保障投资人 权益。
    公司待此项担保解除后将及时予以公告。公司董事会再次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