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2月19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来函,称:其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3年10月29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对西安黄河工业公司(黄河劳动服务公司)的整体债权(贷款本金739.9万元,利息411.48万元)及相对应的担保债权等从权利转让给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该笔贷款的担保方为本公司。为支持本公司的健康发展,经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决定:豁免本公司为此笔债务提供的担保。
    此外,本公司近期还根据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原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前身)历史上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严密认真的核查。在核查过程中,经与长岭黄河集团有限公司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相关银行联系,本公司曾披露的所谓"1997年为长岭黄河集团有限公司提供990万元借款担保"之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因而本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就相应地不存在。当时的情况是长岭黄河集团有限公司拟贷该笔款项,原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也拟为其提供担保,但长岭黄河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并没有办理该笔借款手续。本公司今后将加强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联系与沟通,以避免同类事情的发生。
    特此公告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