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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大红鹰 项目:公司公告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2006-03-2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或变更提案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集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3月2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3月20-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宁波香溢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楼炯友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的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262,720,222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153,943,220股。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387人,代表股份149,543,8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2%;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366人,代表股份52,333,63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4%,占公司总股本的19.92%;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1人,代表股份97,210,2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4人,代表股份4,946,194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21%,占公司总股本的1.88%;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2302人,代表股份47,387,436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0.78%,占公司总股本的18.0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全体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网上投票表决及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1,980,28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81.57%;反对27,399,889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18.32%;弃权163,68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0.11%。

    2、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5,413,55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表决权48.56%;反对26,756,389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51.13%;弃权163,68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31%。

    3、表决结果

    由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得流通股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权改革方案未获得相关股东会议的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宁波大榭开发区恒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2,714,861       同意
    2                                    吕品      539,000       反对
    3                                    郭群      532,431       反对
    4                    杭州昌瑞贸易有限公司      497,183       同意
    5                                  王良标      425,500       同意
    6                                  童兆飞      421,100       反对
    7                                  吴晓珍      408,000       同意
    8                                    李宁      392,600       同意
    9                                    邢燕      330,000       反对
    10                                 刘修才      210,150       同意

    六、律师法律意见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经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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