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资产托管概述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12月10日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证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公司决定将自有资金5000万元委托北京证券管理,本次资产托管不构成关联交易,委托资金额亦未超出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所授权限。
    公司前次委托理财资金3000万元已按期收回(前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亦为北京证券,相关公告详见2002年7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产生收益122.5万元。至此,公司累计资产托管总额为5000万元。
    二、协议主体介绍
    本次协议主体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1500万元,法人代表卢克群,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经营范围主要为: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
    三、资产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托管金额:5000万元
    2、协议履行时间:2002年12月10日至2003年12月9日,委托期限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3、公司权利和义务:公司保证对所委托管理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公司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对方对国债、股票、基金进行投资;委托期内未经对方同意,公司不得要求撤消帐户的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价证券及取款;公司承担的费用包括支付给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佣金,以及国家规定的进行投资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在协议规定的资金划转日,公司验收对方出具的清算报告单,确认后,下达支付佣金及管理费指令,交对方按期划付。
    4、北京证券权利义务:北京证券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该项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限于经公司同意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有价证券等;委托资产进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委托期满应按协议规定全额清算,在扣除应得的佣金及管理费后,归还本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在协议规定的资金划转日出具清算报告单,由公司验收确认,并由公司下达支付佣金及管理费用的指令后,按公司指定帐号按期划付。
    5、管理费用及佣金支付方式:若委托资金年收益率小于0,由公司承担损失,对方不收取管理费和佣金;若委托资金年收益率为0-5%(含5%),由公司获取收益,对方不收取管理费和佣金;若年收益超过5%,公司分档支付管理费用和佣金。
    6、违约责任:委托期满,如北京证券逾期未向公司支付委托资产的本金和收益,则公司有权对其收取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委托期间,因公司以外的原因导致资产冻结、扣押、抵押、灭失的,北京证券应赔偿公司所受损失;委托期满后,公司应及时将佣金及管理费划入北京证券指定帐户,否则对方有权禁止公司原受托帐户的一切操作,若超过协议终止日15天,北京证券有权对公司收取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
    7、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北京证券收到公司划入的委托管理资产货币款项之日起生效。
    四、资产托管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托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对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有较好影响。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北京证券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