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6日上午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12名,代表股份6230.53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7514.6814万股的35.5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采取有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股份6228.821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股份数的99.97%;0股反对;弃权股份1.7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股份数的0.03%。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