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做出公 司一九九四年分红派息决议,并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分红派息方案
    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本次送红股为 9, 930 ,000股,送股后股本总额增109,230,000股,其中上市流通股为27,500,000股。
    二、股权登记日
    截止1995年5月26日下午3:30收市后, 在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股东。
    三、除权除息及送红股上市交易日: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四、分红派息方法
    1.国家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个人股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现金红利”交易方式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交易时间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行公告。
    3.国家股红股由公司直接拨送。
    4.个人股红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按比例转入各股东帐户。
    在交易期间,凡有权领取现金红利的股东,可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在自己 选定的证券营业柜台,与平时卖出股票一样,办理委托卖出“现金红利权”手续。 卖出“现金红利权”后, 即可通过股东本人在该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帐户获取 1994年度现金红利。
    在“现金红利权”交易结束后尚未领到现金红利的股东,可直接前往上海证券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会员办事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查询、补领,补领不设 截止期。
    本公告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哈尔滨天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