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截止2003年4月21日,本公司股票的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现作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国有股132,828,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8%)协议转让给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国资公司的上述转让行为引致迪康集团成为收购方并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需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向本公司除国资公司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的要约。国资公司、迪康集团于200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迪康集团已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俟异议期届满,若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迪康集团将公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二、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及涉及本次收购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信息披露,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