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318号、31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详见2006年7月15日、12月30日及2007年5月23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公司公告。
    二、裁定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10元和24982元,减半收取72505元和12491元,由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07)川民终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
    2、(2007)川民终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