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与本公司及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商黄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发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608号及616号民事案决(详见2006年12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公司公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述人: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述人: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2、上述起因
    上述人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608号及616号《民事案决书》的判决,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本案讼争标的不明确、不确定;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放弃了抗辩权;第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承担偿还款项的义务。故依法提起上诉。
    3、上述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07)川民终字第318号《应诉通知书》;
    2、(2007)川民终字第319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