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提案审议未通过;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月13日上午9︰30在成都市锦江宾馆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茂如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143,076,9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43%。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开发西区支行申请增加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开发西区支行的最高抵押贷款限额为23500万元,抵押物为公司自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2号商业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抵押期限为2004年2月19日至2009年2月18日。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在上述抵押限额及期限内,向中国银行开发西区支行申请增加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即公司2006年底至2007年在该行的授信额度为流动资金贷款7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敞口1400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黄茂如先生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143,076,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成都人民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成都人民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车业”)提供的3000万元(敞口2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已到期,为支持人民车业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继续为其向中国银行成都开发西区支行申请3000万元(敞口2100万元)期限1年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黄茂如先生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143,076,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晓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名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