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 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经四川省财政厅以川财税〖2001〗2号文批准, 我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收33%再返还18%的政策,实际执行15%税率的政策。 该政 策执行到200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