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与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药")、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血液科技")、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和平药房")、成都翰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策公司")、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欠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9月5日正式受理此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翰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10月22日本公司与翰策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并于2004年12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借款4000万元给翰策公司,借款期限为2004年10月22日至2005年6月。目前翰策公司尚欠本公司2000万元借款逾期未归还。
    2005年4月15日,本公司与翰策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并按协议约定以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其支付了预付款54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05年4月15日至2005年6月15日。翰策公司至今未向本公司供货。
    2005年4月22日,本公司与翰策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并按协议约定以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其支付了预付款61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05年4月22日至2005年6月22日。翰策公司至今未向本公司供货。
    2004年12月8日,本公司与盛唐公司签订《关于委托收购股权协议》,委托其收购指定标的公司的股权,本公司根据协议向其预付收购股权款4000万元。协议约定,如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完成收购事宜,盛唐公司应在10日内归还预付款。盛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股权收购,且至今尚未返还4000万元预付款。
    2004年12月22日,本公司与盛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收购商业房产用于开设大型综合超市,本公司根据协议向其预付收购款2495万元。协议约定,如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完成收购事宜,盛唐公司应在10日内归还预付款。盛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收购事宜,且至今尚未返还2495万元预付款。
    2003年7月23日,本公司与四川和平药房签订《进口代理协议》,本公司按协议约定代四川和平药房进口货物一批,并代其支付货款140万元。四川和平药房至今尚未归还该笔款项。
    2005年5月10日,本公司与血液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持有的成都人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9.38%股权以人民币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血液科技。血液科技至今尚未支付该笔款项。
    本公司分别于2005年5月10日、2005年5月31日与迪康集团、四川中药、血液科技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之补充协议》,迪康集团、四川中药、血液科技三方作为出质人将其持有的重庆医药总计1,567.29万股,占重庆医药总股本的31.07%;以及,迪康集团和四川中药作为出质人将持有的重庆和平药房总计52%的股权,全部质押给本公司,作为翰策公司、盛唐公司、血液科技及四川和平药房上述欠款总计人民币11585万元的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翰策公司返还欠款人民币3150万元及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盛唐公司返还欠款人民币6495万元及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
    (3)判令被告四川和平药房返还欠款人民币140万元及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
    (4)判令被告血液科技返还欠款人民币1800万元及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
    (5)判令被告迪康集团、四川中药、血液科技对前述四被告本金共计人民币11585万元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其他事项
    为保障公司债权的安全,本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下达(2005)川立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迪康集团、四川中药、血液科技总价值11585万元的财产。迪康集团、四川中药、血液科技持有的重庆医药31.07%的股权及重庆和平药房52%的股权已于2005年8月18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二、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2005)川立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3、《民事起诉状》
    4、(2005)川民初字第7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