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3月31日在上海新亚汤臣洲际大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3名,代表股份数130,374,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9%,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代表股份数1,267,047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表决,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拟赴香港联交所主板申请发行、上市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130,374,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的100%,其中B股股份数为1,267,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的0.97%;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同意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赴香港联交所主板发行并上市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拟发行股份数将不少于15000万股、不超过17250万股,占发行后联华超市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6.55%。
    本次联华超市拟发行并上市H股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本提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批准。
    2、股东大会同意在有效期内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管部门、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全权处理联华超市发行、上市H股过程中涉及本公司的有关事项、签署需本公司签署的有关文件。
    同意股份数为130,374,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的100%,其中B股股份数为1,267,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的0.97%;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宝琛、傅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4月1日
    备查文件: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